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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采取渐进的积累的方式进一步发展中日民间贸易
廖承志和高碕达之助签订备忘录
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参加签字仪式
新华社9日讯 廖承志和高碕达之助今天晚上在北京签订了一项备忘录。这项备忘录是根据1962年9月周恩来总理和松村谦三先生关于扩大中日贸易的会谈的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渐进的、积累的方式,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民间贸易而签订的。
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参加了签字仪式。
今晚十一时五十分,廖承志和高碕达之助在备忘录上签字。
中国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叶季壮、刘宁一、李烛尘、楚图南、钱之光、卢绪章、魏震五、李梦华、许广平、赵安博等。
日本方面参加签字仪式的有:高碕达之助的随行人员冈崎嘉平太、竹山祐太郎、田林政吉和高碕的女儿平原夫佐子和日本经济界人士,以及在北京的日本和平人士西园寺公一、日本友好商社的代表等。
新华社9日讯 廖承志和高碕达之助今晚签订的一项备忘录,全文如下:
备忘录
廖承志先生和高碕达之助先生根据1962年9月周恩来总理和松村谦三先生关于扩大中日贸易的会谈的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采取渐进的、积累的方式,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民间贸易,交换备忘录如下:
(一)双方同意发展长期综合的易货贸易,自1963年到1967年作为第一个五年贸易安排,要求平均每年进出口交易总额约为三千六百万英镑。
(二)双方出口的主要商品如下:
中国方面出口商品:煤、铁砂、大豆、玉米、杂豆、盐、锡、其他商品;
日本方面出口商品:钢材(包括特殊钢材)、化学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和农具、成套设备、其他商品。
(三)根据本备忘录所进行的各项交易,由有关该交易的日本方面当事人同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签订个别合同。
(四)根据本备忘录所进行的各项交易,以英镑或双方所同意的其他的货币开立信用证或以保函方式,加以保证,办理结算。
(五)双方同意,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商品中的某些商品的延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和成套设备的分期付款的支付方法,另行商定。
(六)双方努力促进为执行本备忘录所需要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商品检验、仲裁以及其他为执行本备忘录所需要的事项,由双方另行商定。
(八)本备忘录和根据本备忘录所订的协议和合同,非经双方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得废除。
(九)本备忘录和根据本备忘录所订的协议,经双方协商后,可以修改和调整。
(十)本备忘录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到1967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
(十一)本备忘录于1962年11月9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廖 承 志(签字)
高碕达之助(签字)(附图片)
廖承志和高碕达之助在备忘录上签字后握手 本报记者 吕相友摄